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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財務平衡才能使勞保可長可久


1.     勞保基於年金給付優於一次金,恐現行費率難以因應,因此在推行年金制的同時已有調高費率與延緩退休之機制。
依據勞保條例第13條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977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三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兩年調高0.5%至上限13%。
2.     勞保條例第58條則規定,實施年金制度的第10年(107年)開始提高請領年齡,由60歲調升為61歲,其後每兩年再增1歲,直到65歲為止。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長石發基10日對外說明,「往前或往後領減增額年金,都按當時法定退休年齡往前後推5年」。
換言之,勞工在107年滿61歲時得請領全額年金者,往前推5年就是102年,當時勞工56歲。
 
3.  至於,延後請領年齡引發部分勞工不滿,石處長表示,當初在通過勞保條例時,就已確認計算原則,若不採行此計算原則,恐會造成不同年齡層有6年到10年都在領減額年金,也造成同一年齡層的減額年金多寡不同,形成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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