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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刑貴乎慎,莫動輒質疑檢方辦案!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及第252條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或犯罪嫌疑不足者,應分別提起公訴或為不起訴處分。顯見案件終偵查終結與否,端視檢察官調查所得證據,是否已足認定被告及犯罪事實有無而定。
  2. 本案雖已經檢方偵辦逾四年,檢察官未為決定起訴與否,顯見依檢方調查所得之證據,並不足以認定被告毫無犯罪嫌疑,亦未至足以提起公訴之程度,而未予偵查終結。
  3. 本案既已進入司法程序,偵查期間雖已有若干時日,然而刑貴乎慎,外界應體諒檢察官力求慎重的態度,不宜過度妄加揣測,干擾檢方辦案,應給予司法機關純淨的辦案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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