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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通緝結束不代表可逍遙法外


1.所謂通緝,係因刑事被告逃亡或藏匿,通緝機關通知其他機關拘提或逮捕,解送指定處所,所為之強制處分。通緝的法律效力,在於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因此,通緝結束後,並不意味國家對刑事被告不得進行訴追,仍應視追訴權時效是否已完成而定。
2.依刑法第83條規定,第1項規定,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追訴權停止進行。換言之,通緝結束後,對犯罪行為人追訴時效始續進行,亦即檢察機關或法院仍得對之進行訴追。準此,陳由豪通緝期間雖然終了,但不一定代表其可免於檢方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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