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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 星期五

依法調整社會保險費率


1.明年起調漲社會保險保費,係依法辦理,勞保年金在民國97年通過時,即在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施行後第3年調高0.05%的保險費率,其後每年調高0.05%至費率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05%至上限13%。
2.國民年金法第18條亦有類似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與公教人員保險法第8條同樣對調整費率有一定程序之規定,絕非任意調漲保費。
3.社會保險係為保障全民福利而設,調整費率攸關全體民眾權益,若無法令規定主管機關絕不能恣意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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