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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0日 星期四

立法院委員會不開放旁聽乃議事規則規定,不等於不公開!


      1.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不得進入旁聽」,立委要求清場,是基於議事規則。且根據國會自主,立法院得自行制訂相關內規,規範內部成員之運作。民主國家皆然。
      2. 論者指:「立法院議事規則和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分別要求會議不得有外人旁聽和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兩套標準同時運行相互牴觸」乃其誤解。委員會公開舉行,並不等於一定要開放旁聽,兩者不相抵觸。因為委員會會議的狀況,仍可以透過立法院會議記錄查詢,且媒體也被容許進場報導。加上委員會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均可達到「公開」之目的,非一定要透過「旁聽」才叫公開。
      3. 若要旁聽,應該依規定向委員會申請,或由召集委員視需要邀請社會相關人士到場列席。
      4.不能因為自己無法進入委員會旁聽,就認為立法院不民主,議事不透明。此完全是錯誤觀念。不守法的民眾,才真正開民主倒車。
      5.國與英國國會甚至不容許一般媒體進入議場採訪,而是透過國會自己的公共頻道  統一發送影音訊號給其他媒體。若照此等人士批評之邏輯,美國英國國會豈不更開民主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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