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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開除黨籍是政黨自治範圍,喪失立委資格是根據大法官331號解釋。馬總統何毀憲之有?

  1. 馬主席依照國民黨的規範與程序,開除王院長黨籍。此屬於政黨內部自治事項,無涉憲法,何毀憲之有?
  2. 王院長因黨籍被撤銷而喪失不分區資格,大法官331號解釋已清楚揭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難道大法官毀憲亂政嗎?
  3. 立法委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絕非國會自律範疇。立委資格取得是由選舉產生,並經中選會公告;資格喪失,除死亡與任期屆滿外,必須依法律規定,我國立法院也無開除立委資格之懲戒規定;兩者都不是立法院自己可以決定。若此為國會自律範圍,豈不等於立法委員可以自選自任,任其形成萬年國會。
  4. 因此不要胡亂擴大解釋「國會自律」範圍,而破壞民主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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