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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難道要被告閉嘴全聽檢察官的才叫做台灣的司法?記者應該道歉。檢察官對被告主張合法權利竟敢不悅,建議依法官法送懲戒。

  1. 當事人要求看完卷宗,知道自己為什麼被告,是一種基本的司法人權。檢察官是被告的對手,沒有不悅的權利,對被告主張合法權利竟敢不悅,建議依法官法送懲戒。
  2. 現代民主國家的司法制度,講究當事人武器平等,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資料被告完全不知,如何為自己辯護?
  3. 記者引用檢察官的話來批評劉政鴻,不符合民主國家對司法人權的保障。難道要被告閉嘴全聽檢察官的才叫做台灣的司法?記者應該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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