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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民主社會大家都表達意見的權利,但不能以暴力方式逼迫他人接受。

  1. 主社會任何人都表達意見的權利,但是必須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不能以暴力脅迫方式,逼迫國會議員會政府接受。
  2. 貿協議行政部門負責簽署,立法院負責事後審議,都是基於憲法規定。如果不同意,立法院可以全案否決。
  3. 兩岸關係條例對於兩岸協議是否須要立法院審查,若對現行法律有意見,應提案修法。至於立法院的審查程序,依國會自主,由國會自訂。立法院若要比照條約審查程序,或另訂兩岸協議處理程序,只要立委多數同意,並無不可。但不能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侵犯行政權。
  4. 師鼓勵學生參與,是個別老師的教學自由。但是老師也必須顧及不願參與學生之受教權,尊重其權益與自主意願,不能以老師權威或同儕壓力逼迫他們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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