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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服貿協議承諾條款「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可將陸資來臺投資基礎工程以公開、透明方式進行監督

  1. 台灣許多大工程多以國際標方式招標,若陸資有心採取參與或介入台灣基礎,箝制台灣命脈方式,可以別的國家名義,實際為陸資參與投標,我國亦無法防範。故服貿協議將「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納入規範,可將陸資來臺投資基礎工程以公開、透明化方式進行監督。
  2. 依據服貿協議及我國現行規定,陸資來臺若在經濟上具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或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者,政府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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