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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服貿反應現況,並訂定限制條件,避免陸資掌控經營權,影響港埠正常運作

  1. 為避免開放陸資投資港埠服務業對既有經營業者造成衝擊,服貿協議已訂定限制條件,避免陸資掌控經營權,影響港埠正常運作。另由於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屬現行陸資已可從事投資項目,且自2011320日開放陸資投資迄今,尚無投資案例,故開放影響衝擊應較低。此外,目前台灣的公路運輸服務業多半遭遇到量能過剩、資本較小、資金技術缺乏等困境,若能引進外部資源或進行重整,將可對於長遠的競爭力及獲利狀況發揮正面幫助。
  2. 政府在服貿協商過程中,曾要求陸方全境開放,惟陸方考量開放內容優於其WTO承諾,同意逐步試點開放(海運的貨物裝卸和集裝箱堆場)或是限制持股比例(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道路客貨運站),此部分未來可依協議第16條,就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3. 另陸方在公路運輸服務承諾我商在福建省、廣東省申請設立時由當地主管部門審批,此係節省我商業據點申設之行政程序,係便捷化措施而非限制我業者在該二省之外均不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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