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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日 星期一

立法院無須另定訂監督規範,現在就可否決服貿協議,但必須多數支持。

  1. 依照我國憲法權力分立之精神,行政部門負責對外協商議約,立法部門職司事後審議。目前立法院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本有權在事後就涉及修改法律與影響民眾重大權益之兩岸協議部分進行審議,只要立法院多數同意,根本不需要另訂監督條例,現在就可以否決服貿協議。但前提是,必須有立法院多數支持。
  2. 至於立法院內部如何審議,是否要另訂審查程序,屬於國會自主之範圍,由立法院自行決定即可。但此不能逾越權力分立界線,侵犯行政部門的職權。
  3. 所謂先定監督規範再審,只是緩兵之計。如今公聽會也開了,馬總統邀請在野黨主席辯論,在野黨也拒絕,但最後終究還是必須走回國會正常程序,回歸多數決,才符合民主精神。以體制外手段拖而不決,只是混亂責任政治,讓國家空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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