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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服貿對倉儲業者有利

  1. 台灣物流倉儲業績優業者的服務水準與服務多樣性遠遠超過大陸同業,同時相關的服務量能、據點與金流、資訊流、商流的整合式配套體系已經建設完成,外來業者除非投注驚人的資本投資,否則不是幾年內可以取代。
  2. 另大陸倉儲業業者來台投資設有50%的投資持股上限、海運服務的輔助業設有50%的投資持股上限、航空貨物集散站亦有10%的持股上限,無法造成實質的控制。
  3. 兩岸服貿協議及我國內法均對不公平競爭(獨佔、聯合壟斷)有規範,若真有低價不公平競爭將依法加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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