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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服貿談判以平等互惠為原則

  1. 服貿協議簽署前基於保密,政府係以小型、非公開的方式徵詢業者意見,且亦已就46種服務業徵詢264位公協會及業界代表,溝通次數達110次。
  2. 中國大陸對臺灣之實際開放範圍必須加計其WTO入會承諾之內容,若依此標準則雙方「跨境提供服務」模式之開放項數相當。
  3. 我方開放陸方資本額20萬美金(約600萬元台幣)企業方能有2位管理階層人員來台,另管理階層人員來台,除前所述600萬元2位人員外,須每增加50萬美金(1500萬台幣)才可多1位管理人員,最多不可超過7人。
  4. 貿易談判的利益對等需以整體看待,而非文字上的完全相等。例如陸方開放我方服務提供者在福建經營電子商務持股55%,雖然僅限於福建,但其經營範圍可以及全大陸。
  5. 服貿談判中台灣對中國大陸開放承諾、中國大陸對台灣開放承諾均應與WTO比較。本次大陸對我開放八十項承諾,都是超WTO待遇,而台灣對大陸開放的項目,只有約3分之1優於我入WTO的承諾,3分之1與入WTO承諾相同,另有3分之1低於我入WTO承諾。以此標準來看,服貿談判結果中國大陸開放程度比台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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