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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護黃打陳」有罪?「護陳打黃」有理?


1.陳守煌檢察長之去留,會成為關注焦點,肇因於在檢評會評鑑之前,陳表示非若遭認定為關說,即會辭去檢察長一職。縱令如此,在檢評會作出陳確有關說情事,法務部亦未表明陳必須辭去現職,所謂「護黃打陳」只是若干人士子虛烏有的臆測而已。
2.報導中的「法界人士」認為,法務部長可藉由對檢察長或檢察官調職,「明升暗降」達到實質懲處目的。因為檢察長遭檢評會建議「警告」或「促其注意」等處分,部長「得」徵詢檢審會意見,還不如動用職權「直接處理」。然而此種說法,顯有問題,因為檢察官人事調動及懲處,依法官法規定,均須經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為之,並非可由部長一人決定。因此,對於檢察官懲處是依法而為,而非部長個人意志所能左右。
3.陳檢察長既有關說事實,其應受相應之懲處,乃法治之必然。若干人士動輒恣意攻訐政府「護黃打陳」,無異表明「護陳打黃」具有十足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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