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司法民主可問責,但不能流於民粹!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監察委員依監察法獨立行使職權。彈劾權為監察權核心,彈劾案最後成立與否非憑獨斷,而是監委多數意志的表現。
2.司法人事升遷調動及懲戒,是司法獨立與民主問責的平衡機制。透過民主化的懲戒,可以落實民主問責性。然而民主問責性不能逸脫憲政原理與法治精神,否則極易淪為民粹式的政治暴力!
3.檢察總長黃世銘涉嫌洩密一案,雖已提起公訴,然並不得以此拘束監察權之行使,而謂監察院須對黃氏予以彈劾,才是符合民意要求,監委仍須依法行使職權,調查行政責任之有無。
4.何況本案尚可能再度提起審查,在未有最終確定結果前,實不宜過度批評,縱使監察委員未再對黃氏提出彈劾,各界亦予以尊重。動輒以民粹式言論攻訐監察院,甚至求監察院一定要通過彈劾,不僅干擾監委獨立行使職權,更有將「民主問責性」劣化為「民粹」問責的危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