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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信口開河的報導,劣質媒體的真實面目


1.媒體為維護社會大眾知的權利,以及善盡第四權監督的責任,對於國家社會重大事件,自然負有忠實報導與客觀評論之義務,這也是憲法保障媒體言論與新聞自由之目的所在。
2.然而媒體在享有新聞自由的同時,也須不為不實浮跨報導及評論,避免損害他人權益,以及影響國家體制的正常運作,善盡客觀報導社會責任,作為其自律圭臬。
3.檢察總長黃世銘所涉洩密一案,雖已經提起公訴,然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未為法院最終確定判決前,在法律上仍不是罪犯,況且亦無確切事證,足以證明黃氏有藉權勢介入政爭。若干媒體動輒將其以罪犯視之,實已「未審先判」,甚至援引無關事件,誣攀裁贓不實罪名,不僅損害他人名譽,混亂社會視聽,更是新聞自由的濫用!
4.媒體的存在,既是現代民主體制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媒體也應善盡其權利義務,成為維繫民主政治的支柱。倘若只是躲在「無冕王」光環之後,恣意以攻擊詆毀他人為能事,淪為「文化流氓」,終將為全體國人所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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