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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開羅宣言屬於有效國際法文件 無庸置疑


1.馬總統說八年抗戰可以說是中國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一段歷史,中華民國能在最後獲得勝利,除了全國團結一致,國際援助也很重要;在國際外交上的折衝,也對抗戰勝利有關鍵影響,又以開羅會議最為重要。
2.馬總統說,開羅宣言中,對我國最重要的就是「收復失土」,是確立台灣在戰後需歸還中華民國的重要國際法律文件。但開羅宣言的效力與地位,各方仍有不同解讀。馬總統指出,有人認為這只是新聞公報,三位國家元首也未簽名,「這個看法是非常大的誤會」。
3.馬總統表示,開羅宣言政治對外公布後,1945726日由中、美、英、蘇四國共同發布的「波茨坦公告」第8條即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194592日由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簽署的「日本降伏文書」中,亦明文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使得開羅宣言內容獲得所有盟國的確認。
4.馬總統指出,1951年時「舊金山和約」第2條明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與名義,雖然我國當時正值國共內戰,未親身參與,但1952年時依據舊金山和約第26條之授權,和日本代表在台北賓館簽署「中日和約」,和約第10條承認台、澎居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中日和約之照會第1號說明該和約適用中華民國現在或將來之領土,更可認定日本已將台灣視為中華民國之領土,因此「共同源頭都是開羅宣言」。
5.所謂開羅宣言不存在的言詞只是獨派片面之詞,也是獨派曲解歷史的說法,沒有開羅宣言,台灣不知會如何,更不說主張東沙與南沙的主權與釣魚台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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