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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4日 星期三

違法行為固應究責,但不可任意誣攀侵害人權!


1.不論是犯罪行政或行政疏失之究責,均須經一定時間調查後,始能論定責任歸屬,否則在真相未釐清前憑臆測逕行懲處,顯有違法治精神,更有侵害人權的危險。
2.劉政池竊占國土案,疑有官員包庇等不法情事,除若干人員已經檢方改列被告偵辦之外,營建署亦表示,發給建照陽管處確實有疏失,近日將從重對當時陽管處經手的官員做出行政懲處。顯示政府並無迴護不法的態度。
3.在行政疏失調查未完成前,自然不可能有懲處結果,若干媒體動輒訴諸民粹,要求立即懲處不法,甚至惡意誣攀元首包庇不法,不僅有失善盡客觀報導的社會責任,更已濫用言論新聞自由,成為社會的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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