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立法院不乏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根本問題在於多數被少數綁架!


1.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已清楚規定立法院審查的權限:「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完全符合大法官329號解釋精神,亦並無排除國會之監督審查。
2.國會如何審查,只要在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精神的前提下,由國會內部自主決定。
3.不過依照憲法,締約權屬於行政權, 因此立法院事前介入協議簽署必須謹慎。先進民主國家經驗,國會頂多可以要求聽取報告,並向行政部門提出建言。斷無事前即介入干涉行政部門締約內容之例。
4.兩岸協議在立法院並非缺乏監督機制與程序。真正問題反而在於立法院黨團協商導致少數綁架多數,爭議法案無法透過民主程序表決,經常延宕未決,徒使國家空轉。就算修法完善兩岸協議審查機制,恐亦無法解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