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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黃世銘案監委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各界應予尊重!

  1. 黃世銘撤職否與,必須經監察院彈劾後送公懲會決定。目前監察院經二次彈劾未能通過,已不得再提出第三次彈劾。
  2. 彈劾權係由監察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行使,非受總統指揮,與其屬何人馬無關。且第二次彈劾為66正反同票,過程針鋒相對,更顯示監察委員並非受指揮行事,而各有其判斷。各界應予尊重。
  3. 郭瑤琪是犯刑法貪污罪治罪條例,而被法官判刑。監察院對黃世銘的彈劾是屬於追究公務員行政責任的公務員懲戒部分,兩者大不相同。黃世銘洩密案的形式部分仍由法院審理。
  4. 檢察總長有任期限制,且僅能做一任,不可能無限期作下去。且其仍可以主動請辭,或可能因其他事由而再被彈劾,故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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