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合約是八年前扁政府時代所簽,目前政府主要是嚴格監督遠通把事情做好。


1.為解決高速公路開始採取人工主線柵欄式計次收費,民意一直反映收費不公平問題。民國80~90年間,考量我國電子收費技術成熟,以及用地取得之困擾已可克服情況下,故民國89年政黨輪替前政府即著手研究與規劃國道計程收費,但當時政策推動初期,政府原規劃自建,並分兩階段實施。
2.民國91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將高公局編列有關ETC的預算刪除,當時交通部長林陵三決定,ETC改採BOT,交由民間興建。民國95年,當時交通部為避免民眾權益受影響,一方面先讓遠通營運,同時也進行ETC第二次甄審作業,當時ETC二次甄審之結果,仍由遠通電收獲得最優資格。因此,合約是八年前扁政府時代就簽的,目前政府主要是依照合約,監督遠通把事情做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