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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政府對中國大陸進口貨品訂有防護措施

  1. 我國為WTO會員,依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賦予各會員國單獨對中國大陸採行救濟之權利,既已屆期而失效,自不得再予援用,非謂政府自廢武功,棄守國內產業。
  2. 國內產業如因中國大陸進口貨品有傾銷或受補貼情事致受損害時,可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申請採行課徵反傾銷稅或平衡稅,並非救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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