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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陸資來台投資醫院必須合乎衛福部之相關設置規定


1.  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醫院,服貿協議已明文規定未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董事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且全體董事需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具備台灣醫事人員資格。根據此一規定得知,可確保我國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主導權,陸資並無掏空醫院體系之虞,更無法影響台灣醫院非營利的基本價值。
2.在台醫院的設置,其設立許可過程及後續管理有嚴謹之程序及規定把關,設置地點需經衛福部審議通過許可,捐助基金後,基金運用亦須報經該部同意後始得為之。至於台灣是否會變成「中國醫事人力的代訓中心」與開放陸資來台其實毫無關係,因為在服貿協議還未簽署之前,已有許多台灣醫師前往大陸地區的台商醫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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