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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日 星期五

審判公開,可受公評,但我們不應有預設立場


1.任何司法機關都不是犯人也不是神,他們當然不可能完全知道事件是怎麼發生了,細節是怎麼樣,只能從證據中拼湊真相。不論洪家或社會大眾多麼不能原諒或相信司法,事實的調查,如果根據證據,而且沒有故意隱匿證據,那麼不應該認為司法機關在編劇本。
2.軍檢起訴並不代表定罪,究竟有沒有罪,罪重不重,還是要看法院,社會大眾總是以為起訴就是定罪,法院判輕了就是恐龍或縱放,這種心態必須調整。
3.我們當然不能排除司法有可能也是幫凶或壞人,但是這一切要有證據。沒有證據,只是大家心裏面就不願意相信,那直接把人殺了吧,不必司法了。大家都回到叢林時代比誰的力氣大好了。
4.民主法治國家的審判,一定有缺點,但是,不能完全剝奪被告應有的權利。我們不能因為群情激憤,就強迫這些被告不能主張權利,不能緘默。萬一我們的群情激憤有問題呢?萬一真相真的不是我們想像的那樣呢?
5.洪家有沒有被監聽,是一個案外案,我們認為有關單位必須出來說明。因為他們若沒有犯罪的嫌疑,監聽他們就是不合法的,我們必須捍衛洪家人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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