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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政府徵收依法而為,抗爭不應違法脫序!

  1. 依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惟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且世界先進民主法治國家亦均有徵收制度,顯見徵收絕非不正義的化身,更不是戒嚴時期的產物!
  2. 對於因公共利益所受特別犧牲之被徵收財產所有權人,國家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土徵法方於去(101)1月修正,大幅提高補償成數與金額,已足給予被徵收者合理之補償。政府相關單位依法執行徵收作業,豈能說成違法亂源?
  3. 對於政府施政,人民可以有不同意見,甚至上街頭抗議表達不滿,然而一切言論表達與抗爭手段,均須在合法理性情形下為之。倘若以違法脫序方式進行,甚至出現攻訐國家體制的非理性訴求,阻擾政府正運作,斷非法治國家公民應有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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