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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小心亂自首反而是犯罪的行為,會被抓起來關


1.「列管」的意思,就是先保存證據,如果追查後發現有違法情事,就依法究辦。任何可能違法的活動,在現場不適宜立即執法時,警方都會採取此類行動,以免縱放犯罪。這是應該讚揚的行為。
2.大埔聲援行動有沒有違法?這是「列管」與否的先決條件,如果認為沒有違法,也不會被起訴定罪,外界不必過度解讀。相反的,如果有犯罪,卻找不到犯人,才應該批評警方縱放犯罪。
3.如果公民團體自認有犯罪,自首無妨。如果明知自己沒有犯罪,卻去自首,那可能反而會犯上妨害司法公正的罪,呼籲者會有教唆犯罪的問題。到時候再來說司法不公,那就不能怪罪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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