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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人民有權表達意見,但必須遵循法律規範,並就違法行為負起責任。

  1. 學者、農陣要求修正「土地徵收條例」,但實際上,上次修法時已大範圍納入民間團體的訴求,尤其是市價徵收、農地列為最後徵收順位等。至於廢除區段徵收制度,地方政府不論藍綠都不贊成,世界各國也無此例。過於激進的訴求絕非多數民眾所支持。
  2. 民主社會人民有表達意見的權利,但是必須遵循合法途徑為之,尤其不能以暴力方式來追求自己的目的。民眾表達意見若涉及不法或毀損公物,自應負起相關法律責任。否則人人皆自認代表正義,並以此規避法律責任,台灣社會豈不陷入沒有法紀的混亂局面。
  3. 若劉縣長有任何不法,歡迎備妥具體事證向司法機關檢舉告發。
  4. 詹律師指劉縣長向台電索賄一事,與大埔事件完全無關。這種藉其他案件企圖打爛仗,摧毀劉縣長形象名譽的作法,也極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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