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立法院已擁有足夠之議決權。


1.行政院版對於行政所送兩岸協議以備查或是審查程序處理,仍交由立法院決定。若立委認為協議不涉及法律修改,則以備查處理。若行政院以查照案送立法院,立委認為有違反法律或涉及修改法律時,可以改為審查。事實上,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早有此規定。姜皇池所言,根本不實。
2.立法院如何處理兩岸協議的備查,過去並無規範,只能比照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至於未來是否要將兩岸協議的備查程序比照行政命令之備查程序,或是另訂更嚴格程序,立法院應自行決定。但仍不能違法權力分立與大法官329號解釋之精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