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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開放第二類電信恐陷國安隱憂是危言聳聽


1.政府已針對有意來台投資第二類電信的業者制定6項嚴格規範,包括投資者必須是上市電信業者,在中國經營相同業務至少35年;其在台合資持股不得超過50%,且不可具控制力,即董事成員不可過半或在會計、財物等方面不具影響力;其不得與我國固網業者合資;必須通過ISO資安驗證;其用戶資料、業務部不得移至中國。
2.開放第二類電信的3項服務,即其使用線路為僅供企業和電信商內部交流用的封閉性專屬網路,而非外界認知的開放性網際網路,一般民眾根本無法進入。據NCC統計,上述3項業務市場僅3.56億元,占全國第二類業務營收0.7%,經營家數僅全國電信業者4.6%,我國開放市場小,對中資不構成拉力。
3.且政府已於2012年明文禁止電信業者採購中國設備,亦同時要求中國人士不得進入機房,至於維修服務,也僅開放民間電腦範圍,中資投資者不得外包、代管或遠端遙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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