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服貿簽署符合我方利益

  1. ECFA簽署時,經濟部編列952億「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針對不同對象採行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經濟等調整支援等。
  2. 臺灣的服務業發展較大陸早,技術及經營管理普遍領先大陸,服貿有助我業者開拓大陸市場,先簽署符合我方利益。
  3. 兩岸簽署的ECFA是一個架構協議,將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分列為兩個後續協議,且未規定完成順序。故政府在後續4項協議(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保、爭議解決)協商之初,以「成熟一項、簽署一項」的務實作法,以利我方爭取大陸市場商機。
  4. 服貿協議有助展現我國自由化之決心及努力,以期儘速加入TPPRCEP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