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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日 星期二

立法院事前控制兩岸協議談判與簽署,明顯違憲。

  1. 服貿協議審查係依照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凡不涉及法律修改者,送立法院查照即可。至於立法院內部如何處理,屬國會自治領域。
  2. 服貿協議本來就還在立法院處理階段,院會尚未議決,自無生效與否問題。
  3. 目前國民黨團已同意繼續逐條審查,前述程序上之爭議,應已化解。接下來如何審查,是否理性進入實質討論,最後依議事規則議決,才是重點。
  4. 兩岸關係條例是否需修改,讓立法院有更大參與空間可以討論。不過,立法院不得逾越權力分立原則。
  5. 兩岸協議的談判與簽署,行政機關本有主動之權,此係憲法上賦予行政權之職權,並非立法權之職權範圍。故所謂立法院「授權」行政機關去談判,根本抵觸憲法。立法院僅能為事後之監督與審議。相關論據大法官釋字329391號解釋均已有說明。
  6. 台灣是民主法制國家,主權的變更必須經憲法程序,包含公投程序,不是少數一兩人即可賣掉。賣台說根本是製造恐懼的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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