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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

准廢集會遊行許可,警方均依法為之!

  1. 依集會遊行法規定,警方對於集會遊行之申請,擁有許可與否及附加限制之裁量權。對於對於已許可之集會遊行,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亦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限制。
  2. 「公投護台灣聯盟」先前申請立院周邊的集會活動,惟在9日疑似因多次違規,遭警方依違反集遊法廢止。警方認為公投盟持續有危害社會秩序和脫序行為,故決定廢止公投盟9日至19日的集會。其後公投盟召集人蔡丁貴提出申覆,警方考量該團員在11日上午已全數撤離立院,原先認定持續占用非集會地點的違法行為已經消滅,乃於13日准許公投盟的集會遊行。因此,警方所為准廢集會遊行申請之決定,均屬合法行為,決非如部分媒體報導,係為補正違法的「自圓其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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