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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政院版監督條例大幅強化國會的監督與審查,絕不可能比行政命令的審查還弱!


1.政院版監督條例納入「四階段溝通諮詢機制」及「兩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在合憲與落實國會監督的原則下,已大幅強化立法院對兩岸協議簽署的事前、事中及事後的監督,絕不可能比行政命令的審查還弱。
2.原則上兩岸協議須經立法院同意方能生效,故「非經立院同意不生效力」入法,顯屬廢話。然而立法院既已於事前及事中介入協議簽署之監督,故在最後審查階段,若仍延宕審懸而未決,不僅有礙協議之時效,且亦違悖權力分立之精神。因此,參考美快速授權制度,明定國會於一定期間未完成審查,即視為同意,決非立院不同意仍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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