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目的不能使手段神聖,不服從不是合法權利!


1.市民不服從是否已成為一個肯定的法律概念,甚至為合憲的基本權利?學術界尚無定論。但可肯定的是,此種理念絕非現行實定法所允許的權利,因為不服從即在否定現有法制,又怎能期待現行體制予以合法保障?
2.況且不服從行為,除應是違反現行法規範、公開的行為,尚須是未施展肢體或物理力量毀損器物、傷害人身或對他人施以身體強制的「非暴力行為」。此次學生因服貿爭議罷佔國會議場,企圖攻佔行政院,毀損公物,並阻撓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等暴力行徑,根本就不是所謂「不服從」的行為,又如何能主張「不服從」的「權利」
3.德國學者Dreier曾指出,恣意鼓吹市民不服從,將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舉動,因為任何人一旦以市民不服從方式進行抗議,即必須面臨司法機關追訴的風險。因為不論抗議的動機如何的超凡,目的終究無法使手段神聖合理化。尤其是執法者若不能恪遵分際忠實執行法定職務,反而是鼓勵群眾不服從,不僅有辱執法者品位,更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