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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檢察官有無濫行上訴,不能僅憑案件數斷定!


1.檢察官對於其所承辦之案件,是否提起上訴,端視判決是否合法而定,是否上訴應審慎檢視研析判決認事用法有無違誤,不應為上訴而上訴,避免濫行上訴,侵害人權。
2.檢察官是否濫行上訴,應視其上訴是否合法而定,倘其僅是適用法律見解,與法院不同,即不能認為濫行上訴。因此,檢察官是否濫行上訴,不能僅憑法院駁回上訴案件數認定。
3.檢察官並非聖人,行使職權自難免有違失之處,非法上訴自無法完全避免。為減少濫行上訴之情事發生,應透過制度上的監督機制予以抑制,例如法官法對於檢察官之評鑑機制,以及人事的考核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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