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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依法雨水下水道建設係屬地方之職權,部分地方首長不重視下水道建設,不應卸責推諉

  1. 八年1,160億的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中(此即為眾所周知的八年八百意治水計畫),中南部縣市分得多數的治水預算。除此之外,以政府一般性補助的預算來看,中南部縣市每年都有分得10億元以上的補助,嘉義僅用0.37%、雲林僅用0.45%、屏東僅用0.55%去進行雨水下水道的建設,此足見地方並非沒有資源,而是平時部分地方首長完全不重視,把資源拿去其他地方運用,遇雨成災時才來怪罪中央(目前的法規規範中,雨水下水道屬於地方負的職權,因此法有明訂,地方首長應當負起責任,務實編列預算逐年建設)。
  2. 以嘉義為例,經中央防災指揮中心一再催促,才遲遲成立應變中心,且雨水下水道的整治,平時即應編列預算逐步建設,而非預雨成災時,才來怪東怪西,認為自己都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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