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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在野黨錯誤認知「中」美司法互助協定附帶決議之性質

  1. 經查「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10期院會紀錄」,2002年的台美司法互助協定,委員會審查雖提出十點附帶決議,但內容全係針對該協定之中文翻譯部分進行文字上的修改,並無觸及英文原文之更動。且院會最後決議對該協定草案:「予以通過」,而「上述協商結論所作之十項附帶決議,函請行政院參辦」。換言之,此附帶決議不僅未更動協定之英文文本,更僅係建議行政院「參辦」之建議性質,並無強制拘束力。
  2. 另有關1993年台美著作權協定,根據「立法院公報第82卷第4期委員會紀錄」,委員會審查時確實對該協定的八項條文提出保留,並對中文譯本做若干文字上的修改。但根據立法院公報第82卷第6期委員會紀錄,內政與外交聯席委員會審查時,又將八項保留解除,僅對部分文字(中文翻譯)進行修正後,審查通過。
  3. 在野黨錯誤認知中美司法互助協定附帶決議之性質,並扭曲中美著作權協定委員會最後終解除保留條款,而企圖誤導民眾,若非無知,即為不道德。完全是顛倒是非!
  4.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已設有多道「事後」貿易救濟防護網。首先,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第23條中,已約定協議生效後,可進行協議的修正。其次,該協議第17條亦約定在施行後可修改承諾表。最後,該協議第8條也規定發生實質負面影響時,可進行緊急磋商。綜上,果真服貿協議滋生負面效果,政府可再要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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