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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憲政體制締約權屬於行政部門

  1. 馬政府處理服貿協議,完全依照兩岸關係條例之授權,並願意接受立法院事後嚴格審查及監督,完全沒有迴避的問題。
  2. 一般民主國家權力分立之憲政體制,締約權屬於行政部門享有,國會則擁有批准權,因此國會批准國際條約之程序,在無權更動條約文字,以及條約前後條文有其邏輯連慣性的前提下,多將條約文本視為一整體,而以全案而非逐條方式加以表決。
  3. 依照立法院審查自由貿易協定之前例,在委員會審查階段有採逐條審查與逐條表決者。但最後在院會都採全案討論,全案表決模式,此與一般民主國家並無二致。
  4. 目前立法院在兩岸協議過程中之角色在兩岸關係條例中已有規範。若希望調整或擴大立法院角色,必須修改相關法律,但不得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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