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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立委資格之得失,非國會自律範圍,不該無限上綱。

  1. 國會自律是指國會內部之議事與運作,由國會自主決定,不受其他機關干預。但是政黨是否撤銷其黨員黨籍,乃政黨內部事項,他人亦無由干涉。此絕非所謂的「國會自律」。
  2. 立委資格之得與失,立法院無權決定。必須依照憲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立法院即使依照立委委員行為法,也最多處罰立委停權處分。
  3. 難道立委由誰來當,是立法院的「國會自律」範圍?那以後立法院自己決定誰當立委就好,不需要選舉了。
  4. 政黨提名不分區立委,人民投票給政黨,以決定不分區分配席次,此乃憲法之規定。換言之,民眾投票是投給政黨,不是投給某不分區立委。政黨當然有權設定自己的道德標準,來決定黨員的進退,以爭取民眾的認同。如果剝奪政黨自行設定道德標準的權利,政黨將無從號召選民支持。絕不符合憲法設定不分區立委與兩票制的精神。
  5. 權力分立的原則是用於規範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關係,與政黨運作無關。如果今天國民黨主席不是馬英九總統,就可以非常容易釐清此舉無違反權力分立的問題。只不過,我國民選總統均身兼執政黨主席(除20002008年一開始的過渡期外),容易造成混淆。
  6. 若如這些學者所言總統與黨主席身份不能切割,那所有執政黨均不得自己決定黨員去留。這不也與憲法設計不分區與兩票制之精神抵觸。
  7. 馬總統對王院長所為發言,係以黨主席身分為之。屬黨內自治事項範圍。沒有違反權力分立以行政權干預立法權的問題。其間分際非常清楚。此亦非國會自律範圍,不應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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