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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3日 星期二

兩岸關係條例已授權行政部門進行兩岸相關協議之談判

  1. 談判中是否要向國會報告,是總統與行政部門的裁量權:對外談判屬於憲法上總統與行政部門的專屬權限。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應在談判中向國會報告,總統與行政機關自可就各別談判需求,決定是否要在談判的過程中,即向國會進行報告。
  2. 兩岸關係條例已授權行政部門進行兩岸相關協議之談判:民進黨所援引的美國NAFTA談判案,實係來自「貿易授權法」之規定。具體地說,美國國會透過「貿易授權法」授權總統對外協商NAFTA,並以行政部門在談判中向國會報告,換取國會之後的快速立法。同樣地,我國的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亦已授權行政部門得在兩岸協議協商談判後,再向立法院進行報告或進行修法程序。因此,從功能上來看,立法院自己也認為行政部門事後向其進行服務貿易協議的報告程序,並無所謂黑箱作業的情形。
  3. 經濟部已對外舉辦85場綜合性及產業別服貿協議說明會,積極與民眾業者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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